道可特解读 | 从瑞幸事件,看懂美股停牌退市制度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富途安逸 Author 张婷
上市是一座里程碑,但不是企业经营的终点。
Q1
美股市场中,强制退市的情况有哪些?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的标准是否一致?
强制退市是上市公司被迫退市,主要是出于上市公司无法维持挂牌的标准、违反了交易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等原因,交易所出于维护交易所的公平以及投资者权益而强制出现前述原因的上市公司退市。
纽约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标准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明确的数量标准包括:公众股东数量、股票交易量、总市值、上市公司资产等不符合持续上市的标准。
纳斯达克交易所强制退市标准
对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维持上市标准的要求,纳斯达克交易市场也有相似的规定。针对具体数量标准,纳斯达克交易市场有自身不同的规定,在纳斯达克交易市场,判断公司是否盈亏的市场标准为“一美元”,而不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Q2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会选择自愿退市?
张婷: 自愿退市是上市公司自身做出的经营决策,大多是因为上市公司发展经营方向的变化、公司整体架构调整、市场方向调整主动选择私有化、交易量过低未能实现上市融资目标等等,比如奇虎360是出于公司价值被低估、中芯国际因遭遇美国的技术供应限制导致要承担重大的行政负担和成本而选择自愿退市。
Q3
过往是否有中概股公司被强制退市案例?是否可以介绍当时的情况以及后续的发展?
张婷: 据WIND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9年间,赴美上市的中概股数量呈阶段性攀升,2017年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达25人,2018年达41人,2019年达37人。
Q4
如果被强制退市,将对企业各方面产生怎样的影响?
张婷: 如果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便是对于股票流通性的打击,股价大幅下跌,公司市值大量蒸发。
Q5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防止被强制退市?
张婷: 在美挂牌的上市公司,为避免被强制退市的危机,上市公司应当强化合规管理,通过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的有效制衡机制,加强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Q6
当企业被强制退市后,应对方式有哪些?
张婷: 如果企业被强制退市,可以采取以下4项措施应对:
防范集体诉讼风险
公司应当防范投资者针对于公司、公司大股东以及董事进行的集体诉讼。这种情况下的集体诉讼是指大量的投资者就其因上市公司所遭受的损害向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提起诉讼索取赔偿。集体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在美国证券交易中颇为常见。
结构上寻求解决方案
被强制退出主板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私有化或者进入企业破产程序,公司需要对可能的情况进行预判,提前做出准备。
注重公关工作
公司被摘牌后依旧存在在其他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可能性,公司业务也可能依旧在持续进行,只是不再是该交易市场的公众公司,因此为了公司的后续持续发展,应当注重公关工作,尽量减少被强制退市的负面影响。
启动对做空机构的诉讼
律师简介
张婷 律师
教育背景
毕业于北京大学(本科)和清华大学Temple项目(美国法LLM)
业务领域
境外上市、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境内外争议解决、海外上市、国际并购与国际工程、公司治理、外商在华投资、尽职调查、家族办公室业务和国际融资等商事法律业务。
工作经历
张婷律师拥有中国、美国、香港地区律师资格,完成了英国律师资格考试(MCT),具有财务和法律双重背景。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师,精通企业会计法律及准则,熟悉中国、美国会计准则以及香港和美国的上市规程,拥有丰富的审计和风险控制经验。
2018年2月,张婷律师入选英国大律师公会(Bar Council)“中国律师培训计划”(Bar Council TrainingScheme for Chinese Lawyers“BCTS”),2018年6月,张律师受英国大律师公会邀请前往伦敦进行参观访问。2018年9月,张婷律师赴英国伦敦剑桥大学任访问学者,并完成合作访问学者英文论文成果《中英信托法比较研究及对家族办公室发展的影响》一文,即将在SSCI核心期刊发表。
经典案例
张婷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实践经验,在基金投资、海外并购、境外上市(红筹)、境外EPC、私有化及拆红筹项目、境内上市及增发业绩、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争议解决、影视、部分审计师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张律师于2013年获得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评选的年度并购创新奖,2017年获胡润企业跨境并购报告2016规模最大的20个跨境并购案例(建广案例)。
专业成果
张婷律师著有多本著作,包括《中英信托法比较研究及对家族办公室发展的影响》(SSCI核心期刊待发表),《投资并购在中国》(英文版)(外文出版社2005年版,被美国国会图书馆收藏),《企业并购法律风险控制》,《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指引》,《并购经典案例法律点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私人财富管理法律实务》。
社会职务
剑桥大学访问学者 香港城市大学客座讲师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 银行业协会信托行业特聘讲师 当选美国国务院及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选拔的高级慈善领导人项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青年仲裁人才HK45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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